2.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
自建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企业自建固定资产,主要有自营和出包两种方式,由于采用的建设方式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同。
(1)自营工程。
购入工程物资用于动产时:
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注意:购入工程物资用于不动产时,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记入工程物资的成本。
领用工程物资时: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在建工程(用于机器设备等动产)领用本企业原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按材料的成本)
贷:原材料
在建工程(用于建筑物等不动产)领用本企业原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按材料的成本+进项税额转出)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在建工程(用于机器设备等动产)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时:(不视同销售)
借:在建工程(按商品的成本)
贷:库存商品
在建工程(用于建筑物等不动产)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时:(视同销售)
借:在建工程(按商品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自营工程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分配工程人员工资等):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自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其成本: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2)出包工程。
企业按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向建造承包商结算的进度款: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工程完成时按合同规定补付的工程款,分录同上。
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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