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这类补助一般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拨付,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确认和计量。在很少情况下,这类补助也可能表现为政府向企业无偿划拨长期非货币性资产,应当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妥相关受让手续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即1元人民币)。
特别注意:根据配比原则,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也就是说,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期内平均分配,分期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注意两点:
(1)递延收益分配的起点是“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对于应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长期资产,即为资产开始折旧或摊销的时点。
(2)递延收益分配的终点是“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或资产被处置时(二者孰早)”
特别指出: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营业外收入),不再予以递延。
四、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处理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这类补助一般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拨付,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确认和计量。如按规定先征后退的增值税,必须在实际收到时确认为收益;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才可以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如按照储备量与单位补贴定额计算及拨付企业储备粮的储备费用补贴,可以按照实际储备量和补贴定额计算应收政府补助款。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助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注意: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能不容易分清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用于补偿已发生的费用,还是用于补偿以后将发生的费用。根据重要性原则,企业通常可以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对于金额较大的补助,可以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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