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按照取得渠道的不同,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具体如下:
1.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特别注意: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事业单位购入、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科目(事业支出、专款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接受捐赠、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出售等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扣除发生的支出后的净额,报经批准不需上缴的,列入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
特别注意:除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之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与固定基金的账面余额应当相等。(判断题)
(六)无形资产
事业单位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以实际成本作为入账价值。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以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特别注意: 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应当予以合理摊销。①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应当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将其成本予以一次性摊销,减少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并计入当期支出(事业支出);②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无形资产的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按照摊销额减少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并计入当期支出(经营支出)。
二、负债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缴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一)借入款项
其核算特点在于:一般不预计利息支出,实际支付利息时,①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而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计入事业支出;②为开展经营活动而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计入经营支出。
(二)应缴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按财政部门规定应缴预算的资金(应缴预算款包括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入等)、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财政专户款)、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交税金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等)。
(三)应付及预收款项(与企业会计核算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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