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处理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向受托方计算支付代销手续费,受托方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商品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人,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将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受托方应在代销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代销手续费,确认劳务收入。
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的,委托方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可通过“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发出委托代销的商品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收到受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上庄明的已销商品情况,按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合同或协议价确定的销售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已销商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委托方计算确定的代销手续费,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受托方可通过“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款”等科目,对受托方代销商品进行核算。确认代销手续费收入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八、销售材料等存货的处理
企业在日常后动中还可能发生对外销售不需用的原材料、随同商品对外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等业务。企业销售原材料、包装物等存货也视同商品销售,其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比照商品销售处理。企业销售原材料、包装物等存货实现的收入以及结转的相关成本,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企业销售原材料等确认其他业务收入时,按售价和应收取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其他业务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人”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结转出售原材料等的实际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