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月10日,因部分A商品的规格与合同不符,乙公司退回A商品800件。当日,甲公司按规定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退回商品已验收入库。
借:主营业务收入 3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7.8
贷:应收账款 397.8
借:库存商品 24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40
(4)6月15日,甲公司将部分退回的A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本公司职工,其中生产工人500件,行政管理人员40件,专设销售机构人员60件,该商品每件市场价格为0.4万元(与计税价格一致),实际成本0.3万元。
借:生产成本 234(500×0.4×1.17)
管理费用 18.72(40×0.4×1.17)
销售费用 28.08(60×0.4×1.17)
贷;应付职工薪酬 280.8
借:应付职工薪酬 280.8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500+40+60)×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500+40+60)×0.3
贷:库存商品 180
(5)6月25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来函。来函提出,2008年5月10日从甲公司所购B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甲公司在价格上给予10%的销售折让。该商品售价为600万元,增值税额为102万元,货款已结清。经甲公司认定,同意给予折让并以银行存款退还折让款,同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
借:主营业务收入 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贷:银行存款 70.2
(6)公司于6月26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6万元。A公司在销售该批商品时已得知B公司资金流转发生暂时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为了维持与B公司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A公司仍将商品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假定A公司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6
贷:库存商品 6
借:应收账款 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7)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品,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丙公司6月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 700元。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向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未收到,甲公司的商品成本为6 000元。甲公司(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0.6
贷:委托代销商品 0.6
借:销售费用 0.1
贷:应收账款 0.1
代销手续费金额=1×10%=0.1(万元)
(8)向乙公司转让一项软件的使用权,一次性收取使用费20万元并存入银行,且不再提供后续服务。
借:银行存款 2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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