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销售退回的处理
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销售退回,应分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尚未确认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将已计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全额转入“库存商品”科目,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2.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外,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的,应同时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
【例4-7】甲公司2007年9月5日收到乙公司因质量问题而退回的商品l0件。每件商品成本为210元。该批商品系甲公司2007年6月2日出售给乙公司,每件商品售价为3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因乙公司提出的退货要求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同意退货,并按规定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甲公司应在验收退货入库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2 100(210×lO)
贷:发出商品 2 100
【例4-9】甲公司在2008年3月18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5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 5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26 000元。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乙公司在2008年3月27日支付货款。2008年7月5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甲公司当日支付有关退货款。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处理:
(1)2008年3月18日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 000
贷:库存商品 26 000
(2)2008年3月27日收到货款时,发生现金折扣1 000(50 000×2%)元,实际收款57 500(58 500—1 000)元:
借:银行存款 57 500
财务费用 1 000
贷:应收账款 58 500
(3)2008年7月5日发生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贷:银行存款 57 500
财务费用 1 000
借:库存商品 26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6 00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