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收 入
一、命题规律
本章是非常重要的章节,各种题型都会涉及,特别是经常在计算或综合题中涉及。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的核算是近年经常考查的主观题知识;此外还应关注政府补助的相关知识。
二、重点和难点
(一)销售商品收入
1.收入的概念和特征
2.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3.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根据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企业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时,不应考虑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
4.销售商品收入的核算
(1)一般销售业务
企业应设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的主要业务交易所取得的收入以及所发生的相关成本。
(2)已经发出但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
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发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并入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反映。
(3)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处理
商业折扣,扣除后的金额确认收入;现金折扣,不考虑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收入。
(4)销售退回的处理
确认收入前,做发出商品的收回;确认收入后,一般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成本、税金。
(5)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6)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处理
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按应收取的代销手续费确认收入。
(二)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应根据劳务完成时间的不同,分别下列情况确认劳务收入:
1.对于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原则可参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
2.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且在期末能对该项劳务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收入和相关的费用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
本期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费用
3.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且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此时,企业应当正确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否得到补偿,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收或预计能够收回的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部分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3)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
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费,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当视同销售该项资产一次性确认收入;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分期收取使用费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确定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四)政府补助
1.政府补助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形式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3.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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