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指导二十二、建造合同及其分类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者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其中,所建造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一)建造合同的特点
(二)建造合同的分类
1.固定造价合同: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比如,一座桥梁的造价为2 000万元,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的金额就是2 000万元,此为固定造价合同。如果原材料价格上涨,风险由承包方承担。
2.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比如,加成10%,那么在合同成本的基础上增加10%就是建造承包方的收入。此时材料、工资价格的上涨风险由发包方承担。
注意: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前者的风险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担,后者的风险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备考指导二十三、建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1.合同分立
有的资产建造虽然形式上只签订了一项合同,但各项资产在商务谈判、设计施工、价款结算等方面都是可以相互分离的,实质上是多项合同,在会计上应当作为不同的核算对象。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2.合同合并
有的资产建造虽然形式上签订了多项合同,但各项资产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上是密不可分的,实质上是一项合同,在会计上应当作为一个核算对象。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3.追加资产的建造
有时,建造合同在执行中,客户可能会提出追加建造资产的要求,从而与建造承包商协商变更原合同内容或者另行签订建造追加资产的合同。根据不同情况,建造追加资产的合同可能与原合同合并为一项合同进行会计核算,也可能作为单项合同单独核算。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1)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2)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备考指导二十四、建造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内容
(一)建造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初始收入: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
·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形成的收入这部分在确认时,一定要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两个核心条件:①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必须得到发包方的认可才能确认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即初始收入)。
(二)建造合同成本
建造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直接费用包括四项费用: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材料费用、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用(指可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
·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生产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注意:①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即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非经常性的零星收益,如完成合同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不应计入合同收入而应冲减合同成本。
②各项期间费用(管理费用等)不计入合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