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收入
第一节 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大多数情况下,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伴随着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而转移。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③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④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已经发出但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的处理:
如果企业售出商品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应确认收入。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科目。
企业对于发出商品,在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如果销售该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比如已经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确认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如果纳税义务没有发生,则不需要进行上述处理。“发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并入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反映。
商品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处理:
企业的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并不构成最终成交价格的一部分。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
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人当期的财务费用。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在发生销售折让时(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按应冲减的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冲减的货款,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应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
销售退回的处理:
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销售退回,应分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①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将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转人“库存商品”科目,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②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外,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的,应同时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
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销售方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发出商品,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在此之前预收的款项作为预收账款核算。
预收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
发出商品时,借记“预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处理: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向受托方计算支付代销手续费,受托方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商品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将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受托方应在代销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代销手续费,确认劳务收入。
销售材料等存货的处理: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还可能发生对外销售不需用的原材料、随同商品对外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等业务。企业销售原材料、包装物等存货也视同商品销售,其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比照商品销售处理。企业销售原材料、包装物等存货实现的收入以及结转的相关成本,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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