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现金
(一)库存现金定义:是指通常存放于企业财会部门、由出纳经管的货币。
(二)库存现金使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可使用现金支付的款项有: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情况可以使用现金支付外,其他款项的支付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三)库存现金的账务处理
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应在“其他应收款——备用金”账户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账户核算,不得在“库存现金”账户核算。
(四)现金的清查
1.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计入管理费用;
报经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现金
报经批准后:
借:其他应收款(应由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赔偿)
管理费用(无法查明原因)(影响营业利润)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计入其他应付款;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报经批准前:
借:库存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报经批准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其他应付款(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
营业外收入(无法查明原因的)(不影响营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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