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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知识点第一章(3)

来源:考试吧 2014-11-07 17:35:56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5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知识点第一章(3)”,方便广大考试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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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包括民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要点1】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4类:公民(自然人)、机构组织、国家、外国人及外国社会组织。

  【要点2】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双方: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要点1】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要点2】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对等或不对等。

  【要点3】权利和义务的保护: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4类:物、精神产品、行为、人身。

  (1)物:

  包括:自然物、人造物、货币及有价证券;

  不包括:阳光、空气、自然灾害等。

  (2)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包括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和道德产品(包括荣誉称号、嘉奖表彰、体育比赛的名次等)。

  (3)行为。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4)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贩卖或拐卖人口,禁止买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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