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固定资产成本。
自建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企业自建固定资产,主要有自营和出包两种方式,由于采用的建设方式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同。
(一)自营工程
自营工程是指企业自行组织工程物资采购、自行组织施工人员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最终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物资成本+人工成本+其他费用等。
1.购买工程物资、领用生产用材料和自产产品的处理(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购入的工程物资1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款项已付
①工程物资用于生产设备(动产)
购买工程物资:
借:工程物资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117
工程(动产)领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 100
贷:工程物资 100
②工程物资用于厂房(不动产)
购买工程物资
借:工程物资 117
贷:银行存款 117
工程(不动产)领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 117
贷:工程物资 117
(2)工程领用本企业购买的生产经营用原材料1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①用于生产设备建造(动产)
借:在建工程 100
贷:原材料 100
②用于厂房建造(不动产)
借:在建工程 117
贷: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
(3)工程领用本企业的自产产品,成本100万元,对外销售价格120万元,增值税税率17%
①用于生产设备建造(动产)
借:在建工程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②用于厂房建造(不动产)
借:在建工程 120.4(100+20.4)
贷:库存商品(实际成本)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120×17%)
2.自营工程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分配工程人员工资等),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3.自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其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二)出包工程
出包工程是指企业通过招标等方式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建造承包商,由建造承包商组织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企业采用出包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工程,其工程的具体支出主要由建造承包商核算,在这种方式下,“在建工程”科目主要是企业与建造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科目,企业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企业按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向建造承包商结算的进度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工程完成时按合同规定补付的工程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其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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