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处理
1.商业折扣的处理
商业折扣(会计主体为销售方)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提示1】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提示2】存在商业折扣,销售企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计算。
【提示3】商业折扣不单独进行会计处理,仅仅是为了扩大销售而给予客户价格上的优惠。
【提示4】销售成立时即已产生。
2.现金折扣的处理(会计主体为销售方)(2011年多项选择、2010年单项选择)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率/付款期限”表示,例如,“2/10,1/20,n/30”表示:销货方允许客户最长的付款期限为30天,如果客户在10天内付款,销货方可按商品售价给予客户2%的折扣;如果客户在20天内付款,销货方可按商品售价给予客户1%的折扣;如果客户在21天至30天内付款,将不能享受现金折扣。
【提示1】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关键点)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关键点)。
【提示2】在计算现金折扣时,还应注意销售方是按不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还是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两种情况下销售方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不同(题目会说明)。
【提示3】存在现金折扣,销售企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计算。
【提示4】购买企业享有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的贷方,不管是销售企业提供现金折扣,还是购买企业享受现金折扣均计入财务费用。
3.销售折让的处理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根据销售折让发生的时间,存在两种处理方式:
(1)如果发生销售折让时,企业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则应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这一点与发生商业折扣的处理方法一致;
(2)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关键点)的销售商品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提示1】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处理本书不涉及。
【提示2】针对销售折让仅仅影响收入的确认金额或已经确认金额,不涉及营业成本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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