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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确定的;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重点)=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项目 |
核算内容 |
纳税调整增加额 |
1.实际发生的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2.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 3.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职工福利费(工资薪金总额的14%)、工会经费(工资薪金总额的2%)、职工教育经费(工资薪金总额的2.5%)、公益性捐赠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 |
纳税调整减少额 |
1.国债利息收入; 2.财政补助(财政拨款等); 3.前五年内未弥补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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