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品损失的核算(不考虑增值税)
废品损失包括的范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以及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扣除回收的废品残料价值和应收赔款以后的损失。
经质量检验部门鉴定不需要返修、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以及产品入库后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而损坏变质的产品和实行“三包”企业在产品出售后发现的废品均不包括在废品损失内。
废品损失可单独核算,也可在“基本生产成本”、“原材料”等科目中反映。辅助生产一般不单独核算废品损失。
1.产品入库后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而损坏变质的产品: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
借:管理费用(管理不善损坏部分)
营业外支出(自然灾害损坏部分)
原材料(入库的残料价值)
其他应收款(责任人赔偿)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等
借:其他业务成本等
贷:库存商品
3.不可修复废品损失(2011年单项选择)
不可修复废品损失的生产成本,可按废品所耗实际费用计算,也可按废品所耗定额费用计算。
(1)发生废品损失时,一般根据废品的实际成本:
借:废品损失
贷:基本生产成本——材料/人工等
(2)回收残料及应收赔款:
借:原材料
其他应收款
贷:废品损失
(3)结转废品损失:
借:基本生产成本——废品损失
贷:废品损失
4.可修复废品损失
对于可修复废品,返修以前发生的生产费用,不是废品损失,不需要计算其生产成本,而应留在“基本生产成本”科目和所属有关产品成本明细账中,不需要转出。即:“废品损失”科目只登记返修发生的各种费用,不登记返修前发生的费用,回收的残料价值和应收的赔款,应从“废品损失”科目贷方分别转入“原材料”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借方。结转后“废品损失”的借方反映的是归集的可修复损失成本,应转入“基本生产成本”科目的借方。
(1)返修发生的各种费用:
借:废品损失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2)回收残料及应收赔款:
借:原材料
其他应收款
贷:废品损失
(3)修复后,转入生产成本:
借:基本生产成本——废品损失
贷:废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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