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累计摊销
1.事业单位应当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
2.摊销是指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系统分摊。有关说明如下:
(1)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如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2)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3)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相关链接】企业会计规定,无形资产一般不存在预计净残值。
(4)事业单位应当自无形资产取得当月起,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
(5)累计摊销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应计提摊销金额: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
贷:累计摊销
(四)报经批准转让、无偿调出、对外捐赠无形资产或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转让、无偿调出、对外捐赠无形资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处置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借:待处置资产损溢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账面余额)
2.实际转让、调出、捐出时,按照处置无形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
贷:待处置资产损溢
3.转让无形资产过程中取得价款、发生相关税费,以及出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待处置资产损溢
4.处置完毕,按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
借:待处置资产损溢
贷:应缴国库款等
(五)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事业单位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核销。
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核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借:待处置资产损溢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按照核销无形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
贷:待处置资产损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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