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十六 应交增值税
(一)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按照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企业的账务处理
企业为了核算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缴纳、退税及转出等情况,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1.采购商品和接受应税劳务(进项税额)
(1)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已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
(2)对于购入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买价(或收购金额)的一定比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属于购进货物时即能确认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直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人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
(4)企业购进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不含自然灾害造成的)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进项税额,应与遭受非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或库存商品的成本一并处理。
3.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及视同销售行为(销项税额)
(1)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不含税收入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确认“销项税额”。
(2)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税法上视同销售行为,计算确认销项税额。
【提示】如果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按公式“不合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并按不含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4.出口退税
企业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的.按应收的出口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一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5.缴纳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
(三)小规模纳税企业的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应当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规定的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企业不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其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入有关货物或劳务的成本。因此,小规模纳税企业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专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登记应缴纳的增值税,借方登记已缴纳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为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借方余额为多缴纳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入有关货物或劳务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小规模纳税企业进行处理,发生的增值税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差额征收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成本等(差额)
贷:银行存款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成本等(差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等
2.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主营业务成本等(差额)
贷:银行存款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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