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内容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
【提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投资中的“回收站”。如果企业的某项投资无法做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核算的,一般情况下应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为了反映和监督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取得、收取现金股利或利息和出售等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综合收益”、“投资收益”等科目进行核算。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取得
企业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
企业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不构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
会计分录:
1.权益性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取得成本+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其他货币资金等(实际支付的金额)
【链接】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区别和联系。
2.债务性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面值)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其他货币资金等(实际支付的金额)
差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链接】与持有至到期投资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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