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理解:
【答】1.“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材料入库时,如果是超支差,计入本科目借方,如果是节约差,计入本科目贷方。材料出库结转成本时,如果材料负担的是超支差,则计入本科目贷方,如果材料负担的是节约差,则计入本科目的借方。
2.“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材料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入库时按超支额或节约额计入本科目;出库时,但材料应负担的超支额或节约额,计入本科目,并不核算实际成本。
比如,期初材料余额是13万(计划成本),期初材料成本差异借方余额5万(超支差),本期购入30万(实际成本),形成节约差7万。
则购入材料入库时,
借:原材料 37(30+7)(计划成本)
贷:材料采购 30(实际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 7(节约差)
月末发出材料35万,结转发出材料实际成本,
借:生产成本等(实际成本) 33.6
材料成本差异 1.4(-7+5=-2,是节约差,发出35万的材料,应负担的节约差=35×2/50=1.4万)(发出材料时,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
贷:原材料 35(计划成本)
问题:发出商品是资产吗?
【答】发出商品虽然发出去了,但是所有权还是属于本企业,所以还是属于企业的资产。“发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中填列。
这里虽然购货方没提货,但是会计上由于已经满足了收入确认的条件,所以应确认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而不可以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来核算。
结转库存商品的分录应该是: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问题:关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累计投资收益的应该怎么进行计量确认?
【答】债券至到期累计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现金流入-现金流出=收回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购入债券支付的款项。
例如:2013年1月1日,甲公司从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12万张,以银行存款支付价款1050万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12万元。该债券系乙公司于2012年1月1日发行,每张债券面值为100元,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5%,每年年末支付当年度利息。甲公司拟持有该债券至到期。则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债券至到期累计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
答案: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债券至到期累计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现金流入-现金流出=收回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购入债券支付的款项=100×12×(1+5%×2)-(1050+12)=258(万元)。
问题: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的投资为什么要用成本法?
【答】1.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1)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对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是因为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平时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原因:
首先,对母公司来说,既然通过股权投资在外形成了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信息时,一定是合并的财务报表而非个别报表。合并财务报表中已体现了对子公司投资计价的权益基础,提供更多的有用信息。为了简化核算,个别报表中不再采用权益法计价。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做法一致。
其次,由于子公司受母公司“控制”,平时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母公司要对子公司的投资增加报表利润,就必须宣告分配现金股利。可见,改按成本法能提高投资方所确认的投资收益的质量,使投资方的业绩更加真实,缩小财务报表操纵的空间,并避免上述“不良行为”。
3.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必须按照权益法进行转换的原因
(1)采用成本法编制合并报表,母公司容易操纵利润。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实施控制,母公司可根据自身的现金或利润状况,决定子公司股利分配,从而以自己喜好的收益水平来报告收益。例如,母公司可以要求子公司只在母公司自己的经营发生亏损或萧条的年份支付股利。
(2)采用成本法编制合并报表与采用权益法编制合并报表的一个最大差别在于:无法提供数据的验证功能。我们知道,通过合并报表中的抵销,合并净利润或期末留存收益应与母公司个别报表中的相关指标金额相等。通过这种数据关系,可自动验证合并报表编制的正确性。而成本法不具备这一特征。
(3)采用成本法编制合并报表,集团的净利润均大于母公司个别报表利润,计算出的集团相关财务指标不真实,投资回报率也易被歪曲。
采用权益法编制合并报表,则可克服上述不足。
采用成本法处理对子公司的投资,着重反映投资所能够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这是确确实实的现金流入,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较为关心的信息,所以采用成本法编制的独立财务报表能够提供一些有价值、有意义的信息。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权益法进行调整,不仅可以全面反映母公司控制实质的投资权益的变化,而且也便于母子公司相关项目之间抵销的会计处理。通过这样的会计处理,可以增加财务报表的综合信息含量,更有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进行分析决策。
综上所述,为了防止子公司实现盈利但不发放现金股利或进行利润分配,母公司由于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却没收到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年末仍需按照虚增本年利润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导致超分配。超分配的部分利润分配就相当于垫付。这一问题改用成本法核算就不会产生这个问题了。其实实务中,母公司分配不分配完全是管理方面的事情,如果子公司和母公司都实现盈利,母公司完全可以不分配利润或者自己定分配比例,也就不存在超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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