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烟叶税
1. 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2. 烟叶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3.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4.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烟叶收购价款×(1+10%)×税率
5. 烟叶税在烟叶收购环节征收。
6.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
7. 对依法查处没收的违法收购的烟叶,由收购罚没烟叶的单位(而非罚没单位)按照购买金额计算缴纳烟叶税。
8. 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相关链接】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包括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案例】某卷烟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1月份收购烟叶生产卷烟,取得合法收购凭证上注明烟叶收购价格为50万元;该卷烟厂按照规定的方式向烟叶生产者支付了价外补贴,并与烟叶收购价款在同一收购凭证上分别注明。
【解析】该卷烟厂本月收购烟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0×(1+10%)×(1+20%)×13%=8.58(万元)。
耕地占用税
1. 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2. 征税范围
(1)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①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②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③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征收耕地占用税。
④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2)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3. 税率:有地区差别的幅度定额税率。
4. 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一次性缴纳。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5. 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项目: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提示:
【1】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率征收耕地占用税。
【2】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率征收耕地占用税。
6. 下列项目占用耕地,可以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
(2)公路线路;
(3)飞机场跑道、停机坪;
(4)港口;
(5)航道。
7. 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可以按照当地的适用税额标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8. 按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补缴耕地占用税。
9.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2)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10. 纳税地点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11.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12. 临时占用耕地
(1)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2)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1. 原油
(1)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2)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 天然气,包括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3. 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4. 其他非金属矿,包括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粘土、砂石,以及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5. 金属矿,包括稀土、钨、钼、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以及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
6. 海盐,指海水晒制的盐,不包括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
7. 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的试点
(1)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试点。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征收资源税的具体方案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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