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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存货 第二节存货发出的计价
存货发出的计价 | |
内容 | 核算方法 |
发出存货计价方法 |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和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
发出周转材料 |
对发出的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生产领用的包装物应将其成本计入制造费用; 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将其成本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将其成本计入当期其他业务成本; 出租、出借的包装物,不能使用而报废时回收的残料,应作为当月包装物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
建造承包企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和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 |
特殊情况 |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 |
商品流通企业发出的存货,通常还可以采用毛利率法或售价金额核算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
存货的期末计量
内容 | 涵义及会计处理 | |||
1。存货期末计量原则 |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 |||
当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量; 当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同时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 ||||
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的基础主要是使存货符合资产的定义。 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下跌至成本以下时,表明该存货会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低于其账面成本,因而应将这部分损失从资产价值中扣除,计入当期损益。 否则,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如果仍然以其成本计量,就会出现虚计资产的现象。 | ||||
2。相关概念 | 存货成本是指存货的实际成本,就是会计计量属性中的历史成本(买价+税费)。 | |||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由存货的估计售价、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估计的相关税费等内容构成。 | ||||
可变现净值的基本特征: (1)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前提是企业在进行日产活动。 如果企业不是在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比如企业处于清算过程,那么不能按照存货准则的规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2)可变现净值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而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并不完全等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的加工成本等相关支出,构成现金流入的递减项目。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扣除这些递减项目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3)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构成不同。 | ||||
3。存货减值迹象判断 |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 (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这种存货是指可以用于对外出售的产成品。比如空调,在冬季销售价格会下跌,但可以预计夏季到来后,价格会回升,所以不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果这类产品面临淘汰的风险,致使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希望,那么就应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注意,这里考虑的是原材料的生产情况,即使用价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无使用价值,但有转让价值。)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这里强调的是可以出售的产成品。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 |||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产成品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 ||||
4。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 可变现净值的确定,要区分存货的用途。 | |||
如果存货是产成品、商品或者是可以直接出售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估计售价-相关销售税费。 注意没有进一步加工成本的问题。 | ||||
如果存货不能直接出售,需要进一步加工,则需按照估计售价-进一步加工成本-相关销售税费来确认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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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执行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1)如果企业与购买方签订了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下同),并且销售合同订购的数量等于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在这种情况下,在确定与该项销售合同直接相关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销售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 (2)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合同约定数量的存货,应以销售合同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超出部分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以一般销售价格(即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3)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实际持有与销售合同相关的存货应以销售合同所规定的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如果该合同为亏损合同,还应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小结:有合同--合同数量内--合同价 --超过合同数量的--市场价 无合同--市场价 | ||||
确认可变现净值的目的是判断存货是否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 ||||
5。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原则 |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 |||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 ||||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 ||||
6。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和回转 |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企业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期末余额=成本-可变现净值。 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要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这一规定包括三个要点: 注意: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非流动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不允许转回。 | |||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应有余额>已提数,应予补提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 ||||
转回:存货跌价准备应有余额<已提数,应予冲销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 资产减值损失 | ||||
7。存货跌价准备的接转 | 企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应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 |||
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转出的存货,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不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按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的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 ||||
如果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也应按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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