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最终处置的时候,也就是“秋后算账”的时候,最后的交易费用肯定计入投资收益,这个地球人都知道。关键是之前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累积余额也要计入“投资收益”,一方面是为了照顾投资者感情,媳妇熬成婆了,终于可以在“投资收益”中核算了,另外就是税法上这个时候才是确定公允价值带来的收益的时候。一般情况来说,不管你会计上计算公允价值计算得多么高兴,不管你怎么折腾,税法就是稳坐钓鱼台:什么公允价值?我就是不承认你!爱折腾你折腾去。其实税法也是为了你好,公允价值变了,但是你没有卖出去啊,所以肯定这笔钱还没有到你腰包里,所说破天也不是实实在在的钱,现在不征税,让你高兴两天,因为现在征税你还真不一定能拿出来;当你最后处置了,把钱拿进腰包的时候,税法上就盯上你了,那么这个时候也就是税法上“秋后算账”的时候了,实实在在的收入,纳税吧。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收益(或者相反)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所得税费用)
所以上面这个分录不管对会计还是对税法都具有重要意义,当然明眼人可以看出来,这个科目是损益类科目一借一贷,等于是一增一减,不对当期损益产生影响,因此这个分录对会计来说是象征意义是大于实际意义,而对税法来说那肯定是实际意义更大了。革命上有个“烈士追认”,那么会计上也有个名分追认,这个分录就相当于是给之前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这个“媳妇”,给追认为“投资收益”这个“婆婆”了。所以很多人也不需要过于较真这个处理,这也就是公允价值核算的资产的一个通病,就是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影响最后都要在算账的时候来个追认,比如投资性房地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这些大家在以后学习中都会遇到。
二、涉及的其他内容
交易性金融资产开了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的头,当然在中级实务中投资性房地产更为考前,个人觉得这样的处理有点不妥,就是说金融资产一章中四个类型金融资产是全书的一个根基,掌握了金融资产四个资产的原理,那你等于掌握了全教材的半壁江山了,可惜编书的不知道这个道理,觉得金融资产是不是太难了,放到后面让大家有点心理准备,以防一上来就学习金融资产把大家给吓跑了。相比之下,注会会计就是把金融资产放到前面,觉得注会的考生更年轻一些,喜欢挑战性,越是难的东西越能吊胃口。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一个尴尬就是,新准则承认了公允价值并进行了账务处理,但是税法还是不承认公允价值的,所以两家就产生差异了,纳税的处理不一样,因此在税法决定向你征税之前,会计上已经确认损益或者是权益了,这个差异就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了,这个处理以后会涉及大,不过现在就应该有个思想准备,对教材中的内容进行一些初步的联系,大家以后学习可以自觉的注意一下。有道是先下手为强,早做准备不一定是坏事。开篇以金融资产为例,不知道大家什么反映,以后还会逐渐增加增加讨论,欢迎大家来与我共话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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