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5】说明应收票据贴现
甲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货已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000元。当日收到乙企业签发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票据的期限为3个月。相关销售商品收入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票据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②3个月后,应收票据到期,甲企业收回款项23400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应收票据 234000
③如果甲企业在该票据到期前向银行贴现,甲公司贴现获得现金净额230000元,银行不拥有追索权,则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0000
财务费用 4000
贷:应收票据 234000(终止确认)
④如果甲企业在该票据到期前向银行贴现,甲公司贴现获得现金净额231660元,银行拥有追索权,则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1660
财务费用 2340(贴现息)
贷:短期借款 234000
说明:金融资产转移后,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例6】出售应收账款
2007年3月15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000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 乙公司应于2007年10月31日付款。 2007年6月4日,经与中国银行协商后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乙公司的货款出售给中国银行,价款为300000元;在应收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中国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与应收债权出售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2007年6月4日出售应收债权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营业外支出 51000
贷:应收账款 3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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