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月1日,太湖公司与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丁公司销售一批D商品。合同规定,D商品的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包括安装费用);太湖公司负责D商品的安装工作,且安装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12月5日,太湖公司发出D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D商品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D商品的实际成本为350万元。12月31日,太湖公司的安装工作尚未结束。
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借:主营业务成本350
贷:库存商品350
(5)12月1日,太湖公司与戊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戊公司销售一批E商品。合同规定:E商品的销售价格为700万元,太湖公司于2006年4月30日以740万元的价格购回该批E商品。
12月1日,太湖公司根据销售合同发出E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E商品销售价格为700万元,增值税额为119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E商品的实际成本为600万元。
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819
贷:主营业务收入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
贷:库存商品600
要求:
(1)逐项判断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分别注明其序号)。
(2)对于其会计处理判断为不正确的,编制相应的调整会计分录(涉及“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的调整会计分录可合并编制)。
(3)计算填列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相关项目的调整金额。
(“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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