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练习目的:练习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露公司,属上市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露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露露公司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其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8年3月20日完成;2007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于2008年 4月 5日批准报出,实际对外公布日为 4月 10日。露露公司于2007年至 2008年 4月5日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2006年末露露公司从乙公司中租入商业用房,用作专营店,每月房租100万元,从2007年1月起租,两年期,当月租金当月支付。由于受到台风的严重影响,从2007年4月至7月,销售收入几近为零。露露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按月支付了每月租金的一半,要求另一半损失由出租方承担。乙公司多次索要,露露公司均拒绝支付。12月10日,乙公司将露露公司告上法庭,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补付租金200万元,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10万元,负担本次诉讼费2万元。至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露露公司律师认为,乙公司拒付是由于“不可抵抗力”,本公司胜诉的可能性在60%。
(2)露露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为售出产品提供“三包”服务,“三包”期限2年。在“三包”期内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负责退换或免费提供修理。露露公司分别按产品核算三包费用。
已知为A产品“三包”确认的预计负债在2007年年初账面余额为150万元,A产品在本年度销售收入为8000万元。根据工程师的估计,产品发生大修,需要相当于销售收入5%—7%的维修费;发生中修,需要相当于销售收入2%—4%的维修费;发生小修,需要相当于销售收入5‰的维修费;而发生大、中、小修的概率分别为2%、10%和88%。本年发生的三包支出共计80万元,其中消耗原材料55万元、发生工资15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他杂费10万元。
(3)露露公司为B产品“三包”确认的预计负债在2007年年初账面余额为70万元,B产品已于2年前停止生产,最后一批产品也已在2年前售出,据销售部门告知,B产品的“三包”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2007年发生的B产品“三包”维修费用为65万元,其中原材料40万元,人工费18万元,其他杂费7万元。
(4)露露公司于12月6日接到法院通知,被告知一年前为甲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因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贷款银行已提起诉讼,要求露露公司清偿贷款担保的借款本息2000万元,另支付逾期借款罚息100万元。至 12月 31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对于此项诉讼,露露公司预计需代为偿还到期借款本息2000万元,但逾期借款罚息不在担保范围之内。代为偿还贷款后,鉴于目前甲企业处于破产边缘的状况,很可能发生担保损失2000万元。
(5)露露公司在本年4月份销售给丙企业的一批产品,在丙企业仓库中发生自燃,烧毁价值3000万元的库存商品。丙公司获得保险公司理赔后,仍然损失1000万元,遂起诉露露公司,要求赔偿1000万元,负担诉讼费16万元。至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露露公司分析认为,产品发生自燃,是直接受到强阳光照射所致,属于保管不善,与本企业无关,官司胜诉可能性在90%。
2008年1月19日,法院开庭宣判,认为自燃的根本原因是产品设计不合理,结果露露公司败诉,被判赔偿损失500万元。露露公司不服,于2008年2月3日上诉至二审法院。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前,二审法院尚未作出终审判决,露露公司估计维持原判的可能性在 70%。同时,按照以前的惯例,由于露露公司已对该产品投了产品质量险,如果法院维持原判,证明产品质量有问题,公司可持该证据直接到保险公司索赔,可取得公司质量损失金额80%的赔偿。至会计报表报出日,本诉讼尚在进行中。
(6)露露公司的近邻是一家化工厂,5月份因工人操作不慎发生有毒气体外泄事故,使露露公司停产数日,5位员工因此住院。公司预计停工损失和员工医疗费共计80万元。事故发生后,露露公司多次找到化工厂要求赔偿损失,化工厂以两者并没有因果关系为由,拒绝赔偿,露露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80万元。至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律师认为,本公司胜诉的可能性在50%以上。
2008年3月5日,法院宣判,化工厂败诉,需赔偿露露公司50万元。法院宣判后,双方当庭表示接受法院的判决,不再上诉,化工厂已将赔款50万元在判决后第四天支付。
假设对于本笔收益,按税法规定,应该在报告年度申报纳税。
(7)2008年3月12日,法院对房租纠纷一案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台风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露露公司应履行协议的规定,如期支付租金,补付乙公司租金200万元,同时承担诉讼费的1万元。考虑到台风确实对露露公司的经营造成了影响,对索赔的资金占用费不予支持。双方表示服从判决,露露公司已将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并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在报告年度税前抵扣。
【要求】
(1)分别说明上述经济事项的性质,指出是否属于或有事项、日后事项、会计差错等;
(2)根据事项的性质,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对日后事项,要求按每笔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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