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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非劳动者要求则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教材第40页)中: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既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就可以,那么为何第二项又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这不是矛盾了?是否可以将第二项看做第一项的补充情况?
答:该问题涉及劳动合同关系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如何实施的问题。第一种情况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连续劳动合同期间的情况,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第二种是指特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初次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该特定用人单位指:(1)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2)国有企业改制后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这两种单位的部分特定职工,由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因此自签订劳动合同时起算与该单位已经不可能存在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况,劳动合同法赋予该类特定人员可以与该特定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如事业单位人员改制为企业前与其工作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改制为企业后实行劳动合同制时没有任何员工与企业存在有十年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却有很多职工在改制前的该单位工作十年或以上,但之前的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该部分职工中还有人员可能距退休年龄已不足十年,理论上说已经不可能与该单位存在十年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劳动合同法考虑到公平性,赋予该类企业中的这部分人员特别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所以,应当将上述规定理解为已经实行劳动合同的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的情况和特定单位与特定人员签署劳动合同时的情况的两种不同适用状况来理解。
2、教材第44页[例2-5]解析石某累计工作8年,在别的单位上班应该累计吗?
答: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的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3、教材第143页[例4-12]计算到期一年存款利息应纳个税为什么要除以12再乘以2 ?
答:教材第143页[例4-12]中张先生于2009年8月10日兑现到期的1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1500元,亦即存款起始日为2008年8月10日。例题解析中说明,自2008年10月9日起,国家对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张先生只需对头两个月的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缴纳所得税:先将全部利息所得1500元,除以12个月,计算出月利息所得;然后再乘以2,计算出头2个月的利息所得应计缴的个人所得税。
4、教材第189页[例5-17]中工程建设合同是否应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答:教材第189页[例5-17]中某建设单位与乙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以及乙公司转包给丙公司的装饰工程合同,均应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即:
(1)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合同应纳印花税=200×0.5‰=0.1(万元)=1 000(元)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纳印花税=2 000×0.3‰=0.6(万元)=6 000(元)
(2)乙公司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纳印花税=(2 000+500)×0.3‰=0.75(万元)=7 500(元)
(3)丙公司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纳印花税=500×0.3‰=0.15(万元)=1 500(元)
5、教材第198页[例5-23]中自用原煤加工洗煤3万吨,洗煤不征税,为什么要计算进去?
答:教材第198页[例5-23]中说明“自用原煤加工洗煤3万吨”,该例题要求计算的资源税为煤矿用于连续加工的原煤,而非洗煤,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规定,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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