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柳絮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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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本章考情 |
第 3 页:第一节 计税基础与暂时性差异 |
第 11 页:第二节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
第 13 页:第二节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
第 17 页:第三节 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
【例15—10】甲公司以增发市场价值为60 000 000元的本企业普通股为对价购
入乙公司100%的净资产,假定该项企业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且乙
公司原股东选择进行免税处理。购买日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及
其计税基础如表15—1所示。
表15-1 单位:元
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项交易中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商誉的金额计算如下:
企业合并成本 60 000 000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50 400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3 000 000×25%) 750 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16 500 000×25%) 4 125 000
考虑递延所得税后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 47 025 000
商誉 12 975 000
所确认的商誉金额12 975 000元与其计税基础0之间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再进一步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
不考虑递延所得税的商誉入账价值 =60000000-50400000=9600000(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000
贷:商誉 750000
借:商誉 4125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125000
9600000-750000+4125000=12975000
应当说明的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认了商誉,并且按照所得税税法的规定该商誉在初始确认时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的,该商誉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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