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本章考情 |
第 3 页:第一节 计税基础与暂时性差异 |
第 11 页:第二节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
第 13 页:第二节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
第 17 页:第三节 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
五、所得税的列报
企业对所得税的核算结果,除利润表中列示的所得税费用以外,在资产负债表中形成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遵循准则规定进行列报。其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同时还应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信息。
一般情况下,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当期所得税资产与当期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以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中,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另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不能予以抵销,除非所涉及的企业具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并且意图以净额结算。
【例题18·计算分析题】甲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设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
得税费用,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该公司2007年利润总额为6000万元,当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如下:
(1)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5 000万元,对该应收账款计提了500万元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企业按照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5‰计提的坏账准备允许税前扣除,除已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外,应收款项发生实质性损失时允许税前扣除。
(2)按照销售合同规定,甲公司承诺对销售的X产品提供3年免费售后服务。甲公司2007年销售的X产品预计在售后服务期间将发生的费用为400万元,已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支出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甲公司2007年没有发生售后服务支出。
(3)甲公司2007年以4 000万元取得一项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投资,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核算。该投资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相差较小,甲公司采用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当年
确认国债利息收入200万元,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该国债投资在持有期间未发生
减值。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2010年1月1日,持有至到期投资1000万元(国债),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相等为5%,期限3年,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
到期时:
借:银行存款 115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1150
2010年12月31日
账面价值=1000+50=1050(万元)
计税基础10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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