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资产减值
第一节 资产减值的认定
一、资产减值的概念及其范围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本章所指资产,除特别说明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本章涉及的主要是企业的非流动资产,具体包括以下资产:
(1)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3)固定资产;(4)生产性生物资产;(5)无形资产;(6)商誉;(7)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等。
本章不涉及下列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存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以及本书第九章所涉及的金融资产等。
注: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规范。
二、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准备。
但是,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应当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因其价值通常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也至少应当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第二节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和减值损失的确定
一、资产可收回金额计量的基本要求
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原则上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如果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因此,计算确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计算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第二步,计算确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第三步,比较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和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取其较高者作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二、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确定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通常反映的是资产如果被出售或者处置时可以收回的净现金收入。
如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1)销售协议价格;
(2)资产的市场价格(买方出价);
(3)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公平交易愿意提供的交易价格。
如果企业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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