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长期负债 |
第 11 页:第二节 借款费用 |
三、借款费用的计量
(一)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的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提示】在利息资本化的过程中,如果同时存在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应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1.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注意:
(1)在资本化的期间,专门借款的利息可以资本化,记入“在建工程”、“存货”、“无形资产”等科目,此期间内闲置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要冲减“在建工程”、“存货”、“无形资产”等;
(2)在非资本化期间,专门借款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此期间闲置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冲减“财务费用”。
2.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即企业占用一般借款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时,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应当于资产支出相挂钩。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
=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注意:在计算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时侯,分子表示允许资本化期间所占用的天数或月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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