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分为自营方式、出包方式。
1.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核算要点:
(1)剩余、盘点工程物资的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按照现行规定,工程物资的进项税也是可以抵扣的,因此如果原来购入工程物资时,相关进项税是单独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方的,则不需要做处理,如果原来进项税是计入工程物资成本的,则在工程物资转作原材料时,应将进项税从成本中分离出来。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如果工程项目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2)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的处理
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3)工程报废或毁损的处理(与工程物资报废毁损不一样)
由于正常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或净收益,如果工程项目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计入或冲减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果工程项目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或冲减管理费用,不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如为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4)工程试运行中所获得的收入、支出的核算
企业的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负荷联合试车而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其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5)高危行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
应把握两点,即安全生产费如何提取、如何使用:
①提取时,一般分录为:
借:成本费用类科目
贷: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②使用时,有两大用途:用于安全生产设备等的购建或用作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化支出(如安全生产检查费等)。
a.购建安全生产设备等时,正常做处理即可,不涉及专项储备;对设备计提折旧时,按折旧金额冲减专项储备: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b.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化支出时: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等
2.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预付账款”核算预付的工程款。
“在建工程”科目实际成为企业与建造承包商的结算科目,企业将与建造承包商结算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
在出包工程过程中可能还会发生一些共同的支出,如研究费用、监理费用等。在账务处理时,应先通过“在建工程—待摊支出”科目归集,然后通过下列公式分摊计入相应的工程项目中。
待摊支出分摊率=累计发生的待摊支出/(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100%
某工程应分摊的待摊支出=某工程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合计×分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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