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融资租赁的定义和判断标准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承租人应增加固定资产。
融资租赁根据《租赁》准则的规定,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具体有五个标准(符合其中之一即可判断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将远低于(≤25%)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在租赁开始时,能够合理推断承租人将来一定会购买该资产。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寿命的大部分(≥75%);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90%)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比较特殊,如果不做较大的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2.融资租入的会计处理(与超过信用期分期购入固定资产的处理思路一致)
掌握三个问题:
(1)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2)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
(四)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1.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本书有关章节的规定确定。
(五)存在弃置费用的固定资产
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是针对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而言的。
如:
1.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等义务;
2.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
对于这些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弃置费用的现值计入相关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预计负债”。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在发生时借记“财务费用”,贷记“预计负债”。
注意:一般工商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报废清理费用,不属于弃置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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