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每股收益
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及稀释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仅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即;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a)÷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b)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b) = 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 + 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 ×
已发行时间 ÷ 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应注意: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即扣减少数股东损益后的余额。因为分母是母公司普通股的股数,这样分子和分母的口径才一致。
【例19—3】某公司2006年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10 000万股;3月 2日新发行普通股4500万股;12月1日回购普通股1500万股,以备将来奖励职工之用。该公司当年度实现净利润为2 600万元。
计算该公司基本每股收益时,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0000×12/12+4500×lO/12-1500×1/12=13625万股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2600/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13625=0.191元
(二)稀释的每股收益
1.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根据其影响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假设潜在普通股在当期期初已经全部转换为普通股,如果潜在普通股为当期发行的,则假设在发行日就全部转换为普通股,据此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2.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目前,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1)分子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①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②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相关推荐:2011年初/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