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间非营利组织特定业务的核算
一、捐赠收入的核算
1.捐赠的特征
捐赠是捐赠人自愿地将现金或其他资产无偿地转让给受赠人,或无偿地清偿或取消受赠人的负债。
2.捐赠承诺
捐赠承诺不满足非交换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3.捐赠收入的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捐赠收入,应按照捐赠人对捐赠资产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按照限定性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二、会费收入的核算
会费收入是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向会员收取的会费,通常作为非交换交易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核算。
三、业务活动成本的核算
1.业务活动成本的特征
业务活动成本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2.业务活动成本的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比较单一的,可以将相关费用全部归集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进行核算和列报;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种类较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示。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业务活动开展的实际情况,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设置明细项目。
业务活动成本是按照项目、服务或业务种类等进行归集的费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某些费用是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四、净资产的核算
1.净资产的分类
按照净资产是否受到限制,民间非营利组织净资产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应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也应作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应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2.限定性净资产的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限定性净资产的主要来源是获得了限定性收入,主要包括限定性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期末,应当将当期限定性收入的余额转为限定性净资产。
当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时,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3.非限定性净资产的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中除了限定性净资产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应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如果资产提供者对所提供的资产及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使用没有设置限制,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就属于非限定性净资产。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交换交易时,由于所获得的收入大于交易成本而积累的净资产,通常也属于非限定性净资产(除非资产提供者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资产的这些收入设置了限制)。
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将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中非限定性收入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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