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质重于形式
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对于大多数的业务交易,法律形式反映了经济实质,此时,本要求没有作用;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法律形式没有反映经济实质,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职业判断、按照经济实质进行账务处理。
【举例】①融资租赁
法律形式上,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但从经济实质上看,是承租方长期使用并取得经济利益,能够控制该项固定资产,所以应在承租人账务中反映,并按照自有资产进行核算和报告。
②售后回购
并不能以产品存放地点是否转移为依据来确定产品是否销售了,而要看经济实质——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了转移。在售后回购业务中,企业出售某资产的同时签订合同,约定在未来某个时点以固定的价格购回,综合考虑两个时点的行为,售后回购实质上属于一种融资行为。
六、重要性
重要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完整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和事项,要求将所有重要的交易或事项进行完整、全面的计量、报告。具体含义:
1.不具有重要性的交易或事项,不需要遵循会计准则核算,甚至不需要核算。
2.对于金额较大、性质重要的项目应进行更为详细的披露。
重要性的判断取决于性质和金额两个方面,相同的金额对于规模不同的企业,可能存在不同的重要性理解,需要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
七、谨慎性
谨慎性要求企业对(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不应低估负债、费用和损失。
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的前提是不确定性,对于已经确定的事项应如实反映,不能打着谨慎性的旗号搞财务舞弊。
但是,谨慎性的应用并不允许企业设置秘密准备,如果企业故意低估资产或者收益,或者故意高估负债或者费用,将不符合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要求,损害会计信息质量,扭曲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对使用者的决策产生误导,这是会计准则所不允许的。
【应用】计提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针对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等。
八、及时性
及时性要求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及时性要求体现在会计信息收集、加工、披露、报告等各个环节,准则中对及时性有具体的时间要求。
【举例】①我国上市公司的年报要求在下年4月底之前报出。
②中期财务报告,如半年报、季报等。
及时性是一个重要的约束条件,特别是针对可靠性和相关性而言——不及时的信息就不具备可靠性和相关性。如2010年报表如果截至下年5月还没有报出,则无法达到财务报告的目标,也无法满足投资者决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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