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计提减值准备遵循的是不是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应如何判断?
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是不高估资产和收益,不低估负债和费用。一般来说, 企业计提各项准备都是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体现。企业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有以下内容:
(1)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2)存货计提跌价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3)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4)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注: 6701 资产减值损失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二、本科目可按资产减值损失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贷款等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
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生产性生物资产、商誉、抵债资产、损余物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设置相应的减值准备科目,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四、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可比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要求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不得随意变更,所以会计核算方法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变更,这句话对吗?
这种理解不正确。可比性要求按照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理解,应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是指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需要在附注中说明。这是我们通常理解的会计信息的纵向可比。
第二,是指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这是我们通常理解的会计信息的横向可比。
5.什么是会计主体?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应如何区分?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在会计主体假设下,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反映企业本身所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一般来讲,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例如,在企业集团的情况下,一个母公司拥有若干个子公司,企业集团在母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经营活动。母子公司虽然是不同的法律主体(母子公司分别也是会计主体),但为了全面的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就有必要将这个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此处的企业集团不是一个法律主体)。
又如,独立核算的生产车间、销售部门等也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来反映其财务状况,但它们都不是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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