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
1.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
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例2-1】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20000
贷:原材料 20000
(2)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实际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材料实际成本+加工费+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实际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000+7000)/(1-10%)=30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30000×10%=3000(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7000×17%=1190(元)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90
——应交消费税 3000
贷:银行存款 1119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出售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7000+3000)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90
贷:银行存款 11190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
借:原材料 (20000+7000) 27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2700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出售时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20000+10000) 3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3000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