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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资性房地产
第一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特征及范围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与特征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拥有独立产权)。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一)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项目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并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 已出租的建筑物
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并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房屋等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
(二)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项目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 自用房地产(如:企业经营管理的饭店);
2. 作为存货的房地产(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备出售的楼盘)。
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注: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项目还包括:(1)准备出租但没有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后再转租的建筑物;(3)认定为闲置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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