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产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换入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404000×17%=238680(元)
借:固定资产——××设备 140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38680
贷:主营业务收入——钢材 140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8680
借:主营业务成本——钢材 1200000
贷:库存商品——钢材 1200000
2.涉及补价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1)支付补价
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2)收到补价
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收取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例7-2】甲公司经协商以其拥有的一幢自用写字楼与乙公司持有的对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交换。在交换日,该幢写字楼的账面原价为6000000元,已提折旧1200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6750000元,税务机关核定甲公司因交换写字楼需要缴纳营业税337500元;乙公司持有的对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4500000元,没有计提减值准备,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6000000元,乙公司支付750000元给甲公司。乙公司换入写字楼后用于经营出租目的,并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甲公司换入对丙公司投资仍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成本法核算。甲公司转让写字楼的营业税尚未支付,假定除营业税外,该项交易过程中不涉及其他相关税费。
本例中,该项资产交换涉及收付货币性资产,即补价750000元。对甲公司而言,收到的补价750000÷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6750000元(或换入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6000000元+收到的补价750000元)=11.11%<25%,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对乙公司面议,支付的补价7500000÷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6750000(或换出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6000000元+支付的补价750000)=11.11%<25%,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本例属于以固定资产交换长期股权投资。由于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长期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因此,甲、乙公司均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换入资产的成本,并确认产生的损益。
甲公司的财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4800000
累计折旧 1200000
贷:固定资产——办公楼 6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33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37500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 6000000
银行存款 7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75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12500
贷:营业外收入 1612500
其中,营业外收入金额为甲公司换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6750000元与账面价值4800000元之间的差额,减去处置时发生的营业税337500元,即1612500元。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67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 4500000
银行存款 750000
投资收益 1500000
其中,投资收益金额为乙公司换出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6000000元与账面价值4500000元之间的差额,即1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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