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以下例题如无特别说明,均假定企业(公司)采用实际成本法对存货进行日常核算。
(二) 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
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为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构成。
1.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其在会计处理上主要包括拨付加工物资、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收回加工物资和剩余物资等几个环节。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例2-1】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20 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甲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 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20 000
贷:原材料 20 000
(2) 支付加工费和税金
(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实际成本+加工费+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实际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 (20 000+7 000)÷(1-10%) = 30 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税额 = 30 000×10% = 3 000(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 = 7 000×17% = 1 190(元)
① 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7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应交消费税 3 000
贷:银行存款 11 190
② 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7 000+3 000)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贷:银行存款 11 190
(3) 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① 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原材料(20 000+7 000) 27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27 000
② 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的
借:库存商品(20 000+10 000) 3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30 000
2. 自行生产的存货
自行生产的存货的初始成本包括投入的原材料或半成品、直接人工和按照一定方式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薪酬、折旧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在生产车间只生产一种产品的情况下,企业归集的制造费用可直接计入该产品成本;在生产多种产品的情况下,企业应采用与该制造费用相关性较强的方法对其进行合理分配。通常采用的方法有:生产工人工时比例法、生产工人工资比例法、机器工时比例法和按年度计划分配法等,还可以按照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直接成本及产品产量分配制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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