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
1.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例2-2】 20x9年1月1日,A、B、C三方共同投资设立了甲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A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投资(甲公司作为原材料管理和核算),该批产品的公允价值为5 000 000元。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为5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50 000元。假定甲公司的实收资本总额为10 000 000元,A在甲公司享有的份额为35%。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存货。
本例中,由于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投资合同约定的该项原材料的价值为5 000 000元,因此,甲公司接受的这批原材料的入账价值为5 000 000元,增值税850 000元单独作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核算。
A在甲公司享有的实收资本金额 = 10 000 000×35% = 3 500 000(元)
A在甲公司投资的实收资本溢价 = 5 000 000+850 000-3 500 000 = 2 350 000(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5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 000
贷:股本——A 3 500 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 350 000
2. 通过非货币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等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分别参照本书第七章、第十二章的相关内容。
(四) 通过提供劳务取得的存货
通过提供劳务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于该存货的间接费用确定。
【不计入存货成本的相关费用: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2)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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