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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到乙公司汇来货款23 400元
借:银行存款 23 4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23 400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该批商品
借:库存商品——××商品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4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23 400
(2)对外销售该批商品
借:银行存款 28 08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 2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 08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 20 000
贷:库存商品——××商品 20 000
(3)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甲公司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23 400
贷:银行存款 23 400
补充:根据【例14-15】如果乙可以将没有代销出去的商品退还给甲公司
甲的账务处理:
(1)甲公司将该批商品交付乙公司
借:发出商品——乙公司 12 000
贷:库存商品——××商品 12 000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3 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2)收到代销清单时按代销清单上的售出数确定收入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2.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
(1) 委托方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委托方发出商品时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
(2)受托方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按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例14-16】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品2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 000元,增值税额为1 700元,款项已经收到。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考虑其他因素。
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丙公司 1 2 000
贷:库存商品——××商品 12 000
(2)收到代销清单,同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应收账款——丙公司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 1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 6 000
贷:发出商品——丙公司 6 000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1 000
贷:应收账款——丙公司 1 000
(3)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10 700
贷:应收账款——丙公司 10 700
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商品
借: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甲公司 20 000
贷: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20 000
(2)对外销售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1 700
借:代理业务负债——甲公司 10 000
贷:代理业务资产——甲公司 10 000
(4)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11 700
贷:银行存款 10 700
其他业务收入——代销手续费 1 000
(四)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的处理
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企业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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