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收入
考点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考点二: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一)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托收承付,是指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方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发生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二)预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 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三)委托代销商品的处理 1.视同买断代销方式 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但若协议表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收取手续费方式 (1) 委托方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委托方发出商品时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 (2)受托方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按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四)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的处理
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企业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五)订货销售的处理 对于订货销售,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六)以旧换新销售的处理 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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