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三:结余与结余分配的核算
事业单位的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1.事业结余。事业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内除经营收支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事业结余=(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 -(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非经营业务负担的销售税金+对附属单位补助) 年度终了,事业结余应当全数转入结余分配。
2.经营结余。经营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内各项经营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经营结余=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经营业务负担的销售税金) 年度终了,经营结余通常应当转入结余分配,但如为亏损,则不予结转。
3.结余分配。事业单位当年实现的结余,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配。结余分配的内容主要有两项:一是有所得税交纳业务的事业单位计算应交所得税;二是事业单位计提专用基金。进行上述分配后,结存的当年未分配结余,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考点四:固定资产特殊业务的核算
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特点为: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不计提折旧;除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之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与固定基金的账面余额应当相等。
考点五: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一、收入概述 收入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第一,收入将引起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并最终将导致民间非营利组织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的增加。
第二,收入将导致本期净资产的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收入一定会增加本期净资产。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额可能会引起净资产的增加,也可能会引起净资产的减少。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两个特征,否则,不能作为收入核算。 收入只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经济利益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代收的款项或其他资产等,比如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而收取的款项等。 二、收入的分类 (一)按照收入的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销售商品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二)按照收入的使用是否存在限制,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 如果资产提供者没有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三)按照收入的性质,分为交换交易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收入。 交换交易收入,是指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非交换交易收入,即指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三、收入的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确认收入时,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收入,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现金、应收款项或其他资产的增加额,或者负债的减少额进行计量。在业务活动表中,收入通常以其总额,即未扣除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列报。
四、非交换交易收入的核算 对于因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即非交换交易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捐赠收入的核算 1.捐赠的概念 捐赠属于非交换交易的一种,通常是指某个单位或个人(捐赠人)自愿地将现金或其他资产无偿地转让给另一单位或个人(受赠人),或者无偿地清偿或取消该单位或个人(受赠人)的负债。 捐赠一般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捐赠是无偿地转让资产或者取消负债等。 第二,捐赠是自愿地转让资产或者取消负债等。 第三,捐赠交易中资产或劳务的转让不属于所有者的投入或向所有者的分配。 2.捐赠收入的分类 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对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3. 捐赠收入的账务处理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核算其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应当设置"捐赠收入"科目;并按照捐赠收入是否存在限制,在"捐赠收入"科目下设置"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分别核算限定性捐赠收入和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多个捐赠项目,还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在"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下按照捐赠项目的不同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捐赠收入"科目的贷方反映当期捐赠收入的实际发生额。在会计期末,应当将该科目中"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当期贷方发生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将该科目中"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当期贷方发生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科目。期末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二)政府补助收入的核算 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应当根据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核算其因为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应当设置"政府补助收入"科目;按照政府补助收入是否存在限制,在"政府补助收入"科目下设置"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分别核算限定性政府补助收入和非限定性政府补助收入。 "政府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反映当期政府补助收入的实际发生额。在会计期末,应当将该科目中"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当期贷方发生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将该科目中"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当期贷方发生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科目。期末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三)会费收入的核算 会费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费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费收入通常属于非交换交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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