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一)企业合并概述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注意:企业合并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主体,合并以后是形成一个报告主体(不是或者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主体)。
1.以合并方式为基础对企业合并的分类
(1)吸收合并
比如:吸收合并情况下,A公司将B公司合并后,B公司法人资格不存在;
(2)控股合并
比如:控股合并情况下,A公司对B公司进行投资,占B公司表决权的50%以上,B公司法人资格还存在;
(3)新设合并
比如,新设合并情况下,A公司与B公司均注销法人资格,重新成立C公司。这种情况下一般无特殊的合并处理,所以企业合并准则中只讲前两种合并方式。而本章只讲解控股合并。
注意:本章涉及到的是“控股合并”。
2.以是否在同一控制下进行企业合并为基础对企业合并的分类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中石油控制的两个公司,分别为A公司和B公司,如果A合并了B,则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如果合并前中石油控制B公司的时间不到一年,这种情况下,A合并B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如果合并前中石油控制A和B的时间达到一年,但是合并后一年以内就放弃了对A或B的控制,这种情况下也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另外一种情况,如中石油和中石化共同控制A,中石油和中石化共同控制B,A合并B,这种情况下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即受相同的多方控制的情况。
【拓展】参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企业,合并前是关联方。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拓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不存在关联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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