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1.增资:因追加投资等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的投资的——应将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属于多次交易达到企业合并的情况之一。
应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为最初成本。在此基础上加上购买日为取得进一步的股份新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参见【例题10·计算分析题】。
2.减资: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将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1)转换时——应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注意明细账的结转。
(2)以后期间,按成本法处理。
【例题35·计算分析题】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2×10年10月,甲公司将该项投资中的50%对外出售。出售以后,无法再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且该项投资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转为采用成本核算。出售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6 000 000元,其中投资成本13 000 000元,损益调整为3 000 000元,出售取得价款9 000 000元。
『正确答案』
甲公司确认处置部分投资相关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9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6 500 000
——损益调整 1 500 000
投资收益 1 000 000
补充一笔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 8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成本 6 500 000
——损益调整 1 500 000
小结: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两种情况,均需要“追溯”调整;
权益法转成本法时,增资情况下,需要“追溯”调整;减资情况下,不需要“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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