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允价值模式下的处理: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模式下账务处理的原则: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这种情况下换出资产相当于被出售或处置。
●比如如果以库存商品为对价换入固定资产,不考虑补价及其他因素,则一般应该按照存货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在借方,如果换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允许抵扣,则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在金额上一般等于贷方的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确认进项税额。然后结转存货成本。
●如果换出的是固定资产,则相当于处置固定资产,应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处理。
●如果换出的是投资性房地产,则应该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进行处理,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如果涉及到补价,要对收到补价方和支付补价方来分别考虑。
技巧:如果是支付补价,必然要贷记银行存款,那么借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中就一般是包含了这个补价。如果是收到补价,则必然是借记银行存款,借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中就一定是扣除了这个补价。
(一)不涉及补价的会计处理
不涉及补价的,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例题4·计算分析题】2×11年5月1日,甲公司以20×9年购入的生产经营用设备交换乙公司生产的一批钢材,甲公司换入的钢材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乙公司换入的设备继续用于生产钢材,甲公司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 500 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525 000元,公允价值为1 404 000元,甲公司此前没有为该设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此外,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1 500元。乙公司钢材的账面价值为1 200 000元,在交换日的市场价格为1 404 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市场价格,乙公司此前也没有为该批钢材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甲公司、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甲公司和乙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正确答案】
分析:本例中,整个资产交换过程没有涉及收付货币性资产,因此,该项交换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甲公司以固定资产换入存货,换入的钢材是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乙公司换入的设备是生产用设备,两项资产交换后对换入企业的特定价值显著不同,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同时,两项资产的公允价值都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公允价值计量的两个条件。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并确认产生的相关损益。
注意:除了存货资产涉及增值税外,企业以设备换入其他资产,也涉及增值税。
因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参考答案】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换出设备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 404 000×17%=238 68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975 000
累计折旧 525 000
贷:固定资产——××设备 1 50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 500
贷:银行存款 1 500
借:原材料——钢材 1 40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38 68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76 500
营业外收入 427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8 680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以库存商品换入其他资产,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换出钢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 404 000×17%=238 680(元)
(2)换入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 404 000×17%=238 680(元)
借:固定资产——××设备 1 404 000③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38 680④
贷:主营业务收入——钢材 1 404 000①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8 680②
借:主营业务成本——钢材 1 200 000
贷:库存商品——钢材 1 2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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