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即,如果在租赁协议中已经约定,或者根据其他条件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会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那么该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2)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 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这里的“大部分”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量化标准只是指导性标准,企业在具体运用时,必须以《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的相关条件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这条标准强调的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比例,而非租赁期占该项资产全部可使用年限的比例。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资产自全新时起算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含75%)时,则这条判断标准不适用,不能使用这条标准确定租赁的分类。
(4) 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掌握在90%(含90%)以上。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量化标准只是指导性标准,企业在具体运用时,必须以《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的相关条件判断。
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
(5)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这条标准是指,租赁资产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资产型号、规格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专门购买或建造的,具有专购、专用性质。这些租赁资产如果不作较大的重新改制,其他企业通常难以使用。这种情况下,该项租赁业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2. 企业(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 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日期,表明租赁行为的开始。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入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初始确认。
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梓林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协议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企业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企业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未担保余值,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2)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
在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根据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的确定具体分为下列几种情况:
① 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② 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③ 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④ 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的,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
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的,在租赁期届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销完毕,租赁负债应当减少至优惠购买金额。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在租赁期届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全部摊销完毕,租赁负债还应减少至担保余值。
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其中,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了促使承租人谨慎地使用租赁资产,尽量减少出租人自身的风险和损失,租赁协议有时要求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的余值进行担保,此时的担保余值是针对承租人而言的。除此以外,担保人还可能是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无关、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如担保公司,此时的担保余值是针对出租人而言的。
(3) 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
履约成本,是指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用,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承租人发生的履约成本通常应计入当期损益。
(4) 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量、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
由于或有租金的金额不固定,无法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摊,因此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5) 租赁期届满时的会计处理。
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通常对租赁资产的处理有三种情况,即返还、优惠续租和留购。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的,通常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协议规定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应当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支付购买价款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例11-4】 2x11年12月28日,A公司于B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 租赁标的物:数控机床。
(2) 租赁期开始日:租赁物运抵A公司生产车间之日(即2x12年1月1日)。
(3) 租赁期:从租赁期开始日算起36个月(即2x12年1月1日至2x14年12月31日)。
(4) 租金支付方式:自租赁期开始日起每年年末支付租金900 000元。
(5) 该机床在2x12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2 500 000元。
(6) 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8%(年利率)。
(7) 该机床为全新设备,估计使用年限为5年,不需安装调试,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8) 2x13年和2x14年,A公司每年按该机床所生产产品的年销售收入的1%向B公司支付经营分享收入。
A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差旅费9 800元。2x13年和2x14年,A公司使用该数控机床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8 000 000元和10 000 000元。2x13年12月31日,A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该机床的维护费2 800元。2x14年12月31日,A公司将该机床退还B公司。
A公司(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如下:
(1) 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第一步,判断租赁类型。
本例中,租赁期(3年)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5年)的60%(小于75%),没有满足融资租赁的第3条判断标准;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2 319 390元(计算过程见下文),大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即2 250 000元(2 500 000×90%),满足融资租赁的第4条判断标准,因此,A公司应当将该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第二步,计算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定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
本例中A公司不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因此应选择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8%作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率。
最低租赁付款额 = 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 900 000×3+0 = 2 700 000(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 900 000×(P/A, 8%, 3) = 900 000×2.5771 = 2 319 390(元) < 租赁资产公允价值2 500 000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的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其折现值2 319 390元加上初始直接费用9 800元,即2 329 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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