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建造合同的类型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其中,所建造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建造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合同,而是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 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的(即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2) 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3) 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4) 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撤销的合同。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一) 固定造价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栋办公大楼,合同规定建造大楼的总造价为20 000 000元。该合同即为固定造价合同。又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条100公里长的公路,合同规定每公里单价为6 000 000元。该合同也是固定造价合同。
(二) 成本加成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例如,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客户建造一台大型机械设备,双方约定以建造该设备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合同价款以实际成本加成2%计算确定。该合同就属于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前者的风险主要由建造承包商承担,后者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二、合同的分立和合并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一) 合同分立
资产建造有时虽然形式上只签订了一项合同,但其中各项资产在商务谈判、设计施工、价款结算等方面都是可以相互分离的,实质上是多项合同,在会计上应当作为不同的核算对象。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1) 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2) 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3) 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例14-36】 甲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一项合同,为客户建造一栋宿舍楼和一座食堂。在签订合同时,甲建筑公司与客户分别就所建宿舍楼和食堂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宿舍楼的工程造价为4 000 000元,食堂的工程造价为1 500 000元。宿舍楼和食堂均有独立的施工图预算,宿舍楼的预计总成本为3 700 000元,食堂的预计总成本为1 300 000元。
本例中,宿舍楼和食堂均有独立的施工图预算,因此符合条件(1);在签订合同时,甲建筑公司与客户分别就所建宿舍楼和食堂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符合条件(2);宿舍楼和食堂均有单独的造价和预算成本,因此符合条件(3)。基于上述分析,甲建筑公司应将建造宿舍楼和食堂分立为两个单项合同进行处理。
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3个条件,则不能将合同分立,而应将其作为一个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例如【例14-37】中,没有明确规定宿舍楼和食堂各自的工程造价,而是以5 500 000元的总金额签订了该项合同,也未作出各自的预算成本。这时,不符合条件(3),则甲建筑公司不能将该项合同分立为两个单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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