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5-15】 甲公司拥有乙公司6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控制乙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20x8年10月,甲公司将本公司生产的一批产品出售给乙公司,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6 000 000元,成本为3 600 000元。至20x8年12月31日,乙公司尚未将该批产品对外出售。甲公司、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存货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假定本例中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再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进行以下抵销处理:
借:营业收入 6 000 000
贷:营业成本 3 600 000
存货 2 400 000
进行上述抵销后,因上述内部交易产生的存货项目账面价值为3 600 000元,在其所属纳税主体(乙公司)的计税基础为6 000 000元,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6 000 000-3 600 000)×25%] 600 000
贷:所得税费用 600 000
五、所得税的列报
企业对所得税的核算结果,除利润表中列示的所得税费用以外,在资产负债表中形成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列报。其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同时还应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信息。
(一)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应当将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1. 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
2. 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负债同时进行。
对于当期所得税资产与当期所得税负债以净额列示,是指当企业实际交纳的所得税款大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时,超过部分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当企业实际交纳的所得税税款小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应交所得税时,差额部分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费”项目中列示。
(二)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应当将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1. 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
2. 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是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
一般情况下,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当期所得税资产与当期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以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中,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另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不能予以抵销,除非所涉及的企业具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并且意图以净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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